奧城華校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:本學校法人定名為奧城華校 (以下簡稱本校;英文名稱為:OKC Mandarin Learning Institute)。
第 二 條:本校依據所在地奧克拉荷馬州有關法令設立為非營利組織,並向 IRS 申請 501(c)(3) 稅務豁免 [tax exempt under 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501(c)(3)]。
第 三 條:本校旨在促進台灣華語文學習、推廣繁體中文字,凝聚社區人士向心力、並宣揚台灣文化。
第二章 學校法人
第 四 條:董事會組成方式如下:
一、 學校法人董事會,置董事至少五人,並置主席一人;主席對外代表學校法人。主席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二、 董事會設置秘書長、財務長等必要行政職位綜理會務。
三、 董事會得聘顧問一人至三人,列席董事會會議,備董事會諮詢。
四、 主席、秘書長、財務長為董事們互選或自薦之。
五、 置一席外部董事予奧克拉荷馬台灣同鄉會。
第 五 條: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之關係者。
第 六 條:董事與行政職任期及職位出缺處置如下:
一、 每屆董事任期兩年。換屆時鼓勵至少半數留任、或與校務人員進
行人員交換。
二、 若董事因故出缺,且使內部董事少於四人,得即刻遴聘新任董事入會,任期直到該屆董事屆滿為止。
三、 董事會換屆時,同時改選主席與各行政職。
四、 行政職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於一個月內由董事會內遴選出接替人選。如果行政職出缺致使內部董事人數少於四人,必須先行遴聘新任董事入會,再行選出、舉薦或自薦擔任行政職。
第 七 條: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對外在行政與財務上代表學校。
二、 募款。
三、 徵詢校長、教師、行政人選。
四、 聘免董事、校長、行政人員、教師之聘任與辭職。
五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六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七、 訂定與修改章程。
第 八 條:(監察人)
一、 學校法人置監察人一人,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擔任。
二、 若董事會找不到適當人員擔任監察人,有下列替代方案:
1) 本校在 IRS 之法人代表當時若未擔任董事或校務人員,則其為當然監察人;或 2) 由董事會會議代行監察人職務。
三、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:
1) 財務之監察。
2) 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。
3) 決算報告之監察。
第 九 條:主席、董事、監察人、顧問為無給職者,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第 十 條:(董事會會議)
一、 定期董事會會議於每學期開學前召開,行使董事會職權。
二、 若有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,得由主席召集,或至少兩位董事連署,交由主席召集。
三、 除學校面臨停辦、解散外,如遇需董事投票之決議事項,則出席
董事須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依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決議行之。
第 十一 條:主席、董事、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然解任:
一、 具有書面辭職文件,提經董事會議報告,並列入會議紀錄。
二、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,經判刑確定。
三、 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。
四、 主席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。
第三章 學校運作與校務行政
第 十二 條(學校組織)
一、 學校置校長一人、行政一人、正職教師數人。必要時由董事會決議增設人數與職位。
二、 本校之董事、監察人本人及其配偶、其直系血親,不得擔任校長。
三、 校長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。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,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,受其監督、考核,並於職務範圍內,對外代表學校。
四、 行政依學校章則、校長交辦事項及本校董事會之指導,協助校長與學校法人執行,受其監督與考核。
五、 校長應專任,除擔任本校教課外,不得兼任同性質學校之職務。
六、 鼓勵成立家長會,家長或年長之兄姊得擔任義工。
第 十三 條:校長、行政與正職教師為有給職,其時薪與工作時數由本校董事會訂之,並與本校董事會簽訂合約。
第 十四 條:(校務人員與教師約聘)一、 校務人員(含校長與行政)與正職教師,每年一聘。二、 校務人員與正職教師須通過安全查核始得正式聘任。三、 代課教師與文化教師屬臨時約聘人員,聘任規定與時薪由本校董事會另訂辦法執行之。
第 十五 條:校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對外在校務上代表學校。
二、 列席董事會會議。
三、 召開校務會議。
四、 草擬校務發展年度計劃、負責師資培訓安排與充實師資陣容。
五、 管理校務、考核校務人員與教師。
六、 督導與維護學校設施正常運作與整潔。
第 十六 條:校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 因故辭職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二、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,經判刑確定。
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
第 十七 條:本校之學校會計年度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。
第 十八 條:本校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捐贈款。
二、 學費。
三、 經費補助。
四、 器材出租與場地分租費。
五、 存款孳息。
六、 其他收入。
第 十九 條:本校行政需兼任會計與薪酬結算專員(AP/AR & Payroll)。董事會財務長主管稽核,定期向董事會、校務人員與公眾公布財務報表。
第 廿 條:學校法人應於學校會計年度終了後半年內完成決算,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,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分別報學校法人與公眾備查。
第 廿一 條:本校需設立「奧城華校 OKC Mandarin Learning Institute」銀行專戶運作。董事會主席、秘書長與財務長擔任銀行共同簽署人(co-signers)。
第 廿二 條:因應本會登記為 501(c)(3) 非營利組織,需要一位人員長期提供其個人社安號碼擔任本校於 IRS 之法人代表 (responsible party),此代表得列席董事會。
第 廿三 條:本校於 IRS 之法人代表出缺時,董事會需於四十五天內完成徵詢並通過接替人選。
第五章 合併、停辦、解散
第 廿四 條: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時,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,擬訂合併計畫、合併契約,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報董事會討論決議。
第 廿五 條: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,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,由董事、校務人員與教師共同決議之。決議方式以應出席人員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依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決議行之。
第 廿六 條:學校法人於解散、清算開始前,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,應最優先受清償。
第六章 附則
第 廿七 條:本校辦事細則,由董事會與校務人員訂定之。
